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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行业管理规范
2023-06-27 12:56:25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达人:
行业 | 一级类目 |
食品饮料 | 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 |
零食/坚果/特产 | |
咖啡/麦片/冲饮 | |
食品卡券 |
二、【入驻】
2.1 入驻方式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定向准入或普通销售。
- 普通销售:即无需进行商家的申请提报及平台的审查许可,满足平台相关规则后即可经营的。
- 定向准入:指在平台对一些特定品牌或类目商品,实行先接收商家入驻邀请,并在审查许可后才许可其经营。
2.2 入驻要求
以下类目为定向准入类目,类目定准要求如下:
- 一级类目“食品卡券”只允许官方旗舰店、旗舰店店铺类型申请入驻
类目 | 入驻标准 | 清出标准 | 备注 |
食品卡券 >实物提货/兑换卡券 食品卡券 >优惠或服务兑换卡券 食品卡券 >储值卡券 | 商家体验分>75且商品体验分>70 ; 个体工商户类型不得准入 | 商家体验分<70或商品体验分<65 | 定向准入 |
入驻、清出除满足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通用标准: 通用准入标准:
通用清出标准:
|
三、【资质要求】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 |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自行生产商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但: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国产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需提供。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 4.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 5.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转换证书无效(进口食品,需要提供中国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认证)。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声称转基因食品需提供。 7.原产地证明:声称原产地的进口商品需提供。 8.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9.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10.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11.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12.如经营国产食盐,需提供经营主体的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零食/坚果/特产 | ||
咖啡/麦片/冲饮 | ||
食品卡券 | 选填:
| 1.经营卡券,须提供: (1)商家自身为发卡方
(2)商家非发卡方
(3)其他:以上条件无法满足商家,需签署以下补充协议:食品卡券类目定向准入流程 2.《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国产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需提供。 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声称获得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 5.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 6.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声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转换证书无效(进口食品,需要提供中国有机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认证)。 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声称转基因食品需提供。 8.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9.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10.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检验检疫证明。 11.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
四、【资费标准】
4.1 保证金
4.2 技术服务费
五、【经营要求】
5.1 新手期
5.2 体验分
5.3 精选联盟
六、【商品要求】
6.1 禁止出售的商品
6.2 商品信息要求
6.2.1 商品标题
(1)标题要求
- 商品标题中的“商品名称”,须与实物包装上的品名保持一致。
- 非预包装食品,若无品牌,标题可不添加品牌。
- 标题中声称的配料,须为商品主配料。
(2)通用标题
- 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基本属性(口味等)+ 品名 + 规格参数(净含量/规格/尺寸/加工方式/包装/等级等)
- 示例一:粮油米面/南北货/调味品,中粮福临门一级大豆油900ml
- 示例二:咖啡/麦片/冲饮,怡宝矿泉水350ml*12/500ml*12
- 示例三:零食/坚果/特产,旺旺零食大礼包50g*3袋+30g*4袋或旺旺零食大礼包270g
6.2.2 商品主图
- 图片格式:png,jpg,jpeg
- 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 主图展示:
主图 | 展示内容 | 主图示例 |
第一张 | 完整的商品正面实物图 | ![]() |
第二至五张 | 其他角度实物图展示、外包装展示、食品标识标签图展示。
| ![]() ![]() |
6.2.3 SKU发布规范
(1)不同规格的商品,需要在sku信息中明确差异化,如:按商品重量、按商品净含量或个数;同时需在商品sku中写明核心差异点并通过对应商品图片进行明示。
常见食品饮料规格示例:
商品名称 | 规格信息正确示例 |
旺旺零食大礼包 | 50g*3袋 |
怡宝矿泉水 | 350ml*12 |
(2)不得发布与属性信息无关的sku信息,如“嫌小勿买”、“不买后悔”等推荐语;不得发布:不推荐、特别推荐、力荐等有明显诱导性词汇。
6.2.4 商品详情
商家须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
以下商品详情内容带“*”的模块必须展示:
商品信息展示* |
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方式、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地址等
|
产品展示* | 商品卖点介绍、商品细节展示、标识标签展示、商品包装展示
|
资质展示* | 特殊资质展示:如宣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需展示对应资质
|
温馨提示 | 注意事项 |
品牌介绍 | 品牌说明介绍 |
此外,商家在商详页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仍需满足相关宣传规范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内容规范”。
6.3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发布商品需上传清晰可识读的标识标签图片,对于实拍商品标签图无法清晰全面展示的详细信息的(比如:表面皱缩的真空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与其他标签信息不在商品同一表面),可以上传标签矢量图、空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预包装食品(有SC)
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食用农产品(无S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6.4 商品质量要求
6.4.1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
6.5 乳制品运输包装要求
6.5.1 商品适用范围
在以下类目的所有商品
一级类目 | 二级类目 | 三级类目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纯牛奶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酸奶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低温乳制品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调制乳(风味奶)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含乳饮料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羊奶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牦牛奶 |
咖啡/麦片/冲饮 | 乳制品 | 水牛奶 |
6.5.2 运输包装要求
- 包装结构要求
- 保护结构:需要有额外瓦楞纸箱保护
- 建议纸箱的配材:三层160/140/140,五层140/120*3/140
- 单箱规格或(3公斤及以下)使用三层瓦楞纸箱,两箱规格或(3公斤以上)使用五层瓦楞纸箱。
- 订单单个运输包裹重量需≤7kg; 如单个订单内重量超出上限可做拆包发货处理;(针对单个订单单个包裹内重量超上限且不可分割的商品除外)
- 电商包装包裹空箱率不能高于30%,空余空间需要使用填充物完成填充,填充要求不能有明显空隙。
七、【内容规范】
7.1 禁止推广的商品
7.2 宣传规范
八、【违规处理】
8.1 资质相关
8.2 商品相关
8.3 内容相关
九、【服务保障要求】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 对于食品饮料行业商品,商家可自行选择是否支持“七天无理由”。
9.2 售后要求
9.3 飞鸽IM使用要求
9.4 争议处理规范
十、【附则】
10.1 本规范将于2021年04月15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4月6日最新修订生效。
10.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
10.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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