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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管理规范

【美妆】行业管理规范

2023-08-26 14:35:46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达人:
美妆
一级类目名称
美容/个护仪器
美容护肤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二、【入驻】
2.1 入驻方式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普通销售和定向准入。
(1)普通销售:即开放招商,商家无需经过申请提报及平台评估,满足基础招商要求即可自主入驻的。
(2)定向准入:包含类目定准和品牌定准,其中类目定准指平台对部分类目的商品,实行先接收商家入驻邀请,并在审查许可后才许可其经营,品牌定准指商家的商品品牌需符合平台筛选后的指定品牌要求才可销售。
目前美妆部分类目限定准准入,且美妆行业对特定品牌经营做普通店限售;
美妆
一级类目名称
美容/个护仪器
美容护肤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2.2 入驻要求
2.2.1 商家需遵守《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入驻发布商品。
2.2.2 各定向准入类目具体定准要求如下:
  • 特殊品牌经营定准:  
  • 在美妆行业下部分品牌的个体店和企业店商家在经营时需要符合平台品牌资质要求并根据平台要求提供品牌资质材料。平台有权根据消费者体验、商家综合实力等因素调整部分商家的品牌资质要求。具体品牌明细可参考:《品牌限售细则》若商家有经营意愿,可通过美妆限售品牌商家意向调研问卷进行提报。
  • 部分品牌限制推广:(1)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可正常发布该品牌的商品,创作者可正常分享推广。(2)未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发布该品牌商品后,仅允许商家人店一体凯奇账号添加商品至橱窗对外展示,不支持商品进入精选联盟,不支持商家凯奇账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亦不支持其他任何形式的推广(包括引流到橱窗、流量推荐、活动参与、搜索展示等)。目前限制经营的品牌包括: 雅诗兰黛/Estee Lauder, 芭比波朗/BOBBI BROWN, 迪奥/Dior,兰蔻/Lancome,海蓝之谜/LA MER,魅可/MAC,倩碧/Clinique,HR/赫莲娜,YSL/圣罗兰,KIEHL'S/科颜氏。
  • 部分品牌的指定店铺类型在凯奇及凯奇商城限制推广:(1)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可正常发布该品牌的商品,创作者可正常分享推广。(2)未取得品牌方对商家的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发布该品牌商品后,仅允许商家人店一体凯奇账号添加商品至橱窗对外展示,不支持商品进入精选联盟,不支持商家凯奇账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亦不支持其他任何形式的推广(包括引流到橱窗、流量推荐、活动参与、搜索展示等)。目前限制经营的品牌包括: Guerlain/娇兰,TOMFORD/汤姆福特。
2.2.3 商家未满以上定准求,发布特定品牌或类目商品的,将按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中“发布非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
三、【资质要求】
商家除需遵守《招商标准及入驻规范》资质要求外,还应同时足相应的殊资质详见:
一级类目
行业资质
商品资质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若经营彩妆服务二级类目,则需提供开店主体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国产化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经营非特殊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电子凭证均接受国家药监局网址截图。
3、若经营特殊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许可批件接受原件也接受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截图需加盖开店商家主体公章。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其他消毒品,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6、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7、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8、质检报告: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产品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类的商品应按照国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对应功效的宣传依据文件,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美容护肤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国产化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经营国产普通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电子凭证均接受国家药监局网址截图。
3、若经营特殊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许可批件接受批件原件也接受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截图需加盖开店商家主体公章。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其他消毒品,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6、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7、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8、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产品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类的商品应按照国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对应功效的宣传依据文件,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美容/个护仪器
/
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安全认证证书):“美容/个护仪器 > 面部美容仪器 > 美容喷雾机/蒸脸器”、“美容/个护仪器 > 面部美容仪器 > 睫毛卷翘器”2个叶子类目需要提供CCC安全认证证书。
2、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3、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4、质检报告: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资费标
4.1 保证金
商家需遵守《保证金管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具体金额详基础保证金标准》
4.2 技术服务
根据《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平台有权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相关内容及金额详见《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范》
五、【经营要求】
5.1 新手
平台为确保新商家的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引入试行新手期规则,商家开店成功后即进入新手期。新手期期间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动态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限制商家日支付单量上限为1000。考核周期及机制详见新手期商家管理规范》
5.2 体验分
体验分是反映店铺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体验分相关的构成及机制详见《商家体验分规范
5.3 精选联盟
若商家使用精选联盟平台推广上述类目的商品,需遵守《精选联盟平台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一级类目名称
二级类目名称
叶子类目名称
精选联盟准入要求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美体工具
美体瘦身配件
店铺类型:官方旗舰店、卖场型旗舰店、旗舰店、专卖店 、专营店、企业店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面部美容工具
面部塑形按摩工具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面部美容工具
其它面部美容工具配件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面部美容工具
瘦脸机/瘦脸工具
六、【商品要求】
6.1 商品概念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上述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的用于育发脱毛、美、健美、的化妆品在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仍按特殊功效管
普通化妆品:指不具用途化妆品功效的化妆品。
6.2 禁的商品
6.2.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出售部分商,被禁止出售的商品详见《【商家—发布违禁商品/信息】细则》
6.3 商品息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时需遵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相关要求外,相关信息描述应符合以下情况:
  • 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 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 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 不得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 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 不得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效;  
  • 不得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明或者推荐;  
  • 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不得标注庸俗、封建迷信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注内容的创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6.3.1 商品标题
  1. 总则
  • 商品标题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如:  
  • 不填写商品品名,用商品本身不具备的功效进行随意堆砌;  
  • 示例:素颜霜美白保湿祛斑提亮抗蓝  
  •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商品本身不含此成分的不得在标题内展示;  
  • 示例:商品不含377(苯乙基间苯二酚),但标题写为“377精华液提亮”  
  • 商品标题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睫毛生长液、医学护肤品、妆、可微针导入;  
  • 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如:一用就白,斑越重越有效、一秒瓜子脸、无效退款;无授权等证明文件宣传权威信息,如宣传中山大学、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国药集团等知名科研院校、政企合作;  
  • 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使用的词。  
  1. 通用标题:
  • 品牌(非必填)+ 商品品名(必填)+ 基本属性(非必填)+规格参(必填)+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非必填)  
  • 品牌: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 基本属性:功效/特征  
  • 规格参数:规格/净含量/颜色等,“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类商品须在商品标题写明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字样。
  •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商品系列/通用/包装显示产地(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1.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题:
  • 品牌(非必)+ 商品品名(必填)+ 基本属性(非必填)+规格参数(必填)+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非必填)  
  • 品牌: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 基本属性:特殊功效/普通功效  
  • 参数:规格/净含/颜色等,“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类商品须在商品标题写明“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字样 。
  •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商品系列/通/包装显示产地(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 示例:资生堂安热沙小金瓶防晒露SPF50+防水防紫外线 60ml 日本  
6.3.2 商品主图
  • 图片格式:png,jpg,jpeg  
  • 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 图片张数:至少3张,最多5张  
  • 图片展示: 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改、水印;不得有其他品牌商品信息和商品无关信息;
主图
展示内容
示例图
(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第一张
商品正面图片或商品外包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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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
建议为商品包装标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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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张~第五张
商品其他侧面的外包装或者内包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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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商品属性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其中进口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准文号、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备案编号)和 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需与商品标签的信息保持一致。
属性
填写要求
备案/批准文号
  • 在化妆品类目下:
  • 仅可填写"备案/批准文号"
  • 应按商品实际信息准确填写,请勿包含空格、顿号、逗号等其他内容,填写示例:国妆特字G20121391。
  • 不可填写其他信息,如
  • 出口化妆品的备委案/批准文号,例:国妆网备出字(粤)2021512913;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例:浙妆20190013;
  • 消毒品资质编号,例:赣工卫消证字(2019)第D044号等。
  • 请按资质及外包装填写,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化妆品数据查询系统中查询普通化妆品 备案编号或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进行填写,并确保属性、包装标签图的信息一致。
  • 若同一商品链接发布套装类商品(多个资质编号)或其他多SKU且涉及多个资质编号情形的,属性“备案/批准文号”处填写一个主要商品的资质编号,其余商品的“备案/批准文号”以及产品名称应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
生产企业名称
  • 商家应确保属性填写的、国家药监局网站化妆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公示的、包装标签图体现的"生产企业名称"信息一致。
功效
  • 商品的“功效”属性应与商品在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的一致,同时需要在商详处提供宣传该功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等,具体文件要求需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执行。
保质期
  •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3.4 商品详情
商家需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满足下要求:
(1)商品临近保质期要求: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须在商品标题上写明“临期商品”字样,详见《商品保质期规范》
(2)商品详情要求需满足
模块
要求
图例
(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商品信息展示*
  • 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
  • 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
  • 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 全成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 保质期/有效期: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 产地: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地区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
  • 使用方法:有特殊使用方法的产品应明示产品使用方法,且使用方法、产品名称等描述不应自相矛盾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如: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
  • 适用人群/适合肤质:化妆品应明示产品的适合肤质类型。
  • 主要功效:商品的功效宣传应与商品在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的一致,同时需要在商详处提供宣传该功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等。

仪器类商品参数需展示:
  • 须明示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
  • 商品主要功能及规格参数,以官网参数为准,无官网参数的以产品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为准。
  • 执行标准【常规产品对应标准参考外包装】,强制3C认证的产品需展示其3C认证标志。
  • 国产仪器类商品,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进口仪器类商品,标签上须标注原产国和简体中文说明。
  • 商品防伪信息提示:有官方防伪措施的商品,商家应展示商品防伪信息并告知查询方法。

标签包装展示*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网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展示:
  • 清晰的标签图:国产商品须在商详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在商详内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组合套装类商品应展示套装的商品标签,或所有所售化妆品的商品标签;
  • 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全成分;
  • 净含量;
  • 使用期限;
  • 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 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详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 儿童化妆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 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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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包装展示:
  • 应在商详内上传商品的外包装图,对于新旧包装同时发货、商品外包装无塑封等特殊情况应在商详内充分说明。
  • 对于非卖品、试用装,应在商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并商详内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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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展示*
资质展示:
  • 属于进口或国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展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 属于进口或国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展示: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特殊化妆品功效: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育发、防脱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以及新功效
  • 进口化妆品,应展示:报关单
  • 对于产品标题、包装商详等处,宣称与“xxx研究院”、“xx大学”、“xxx机构”存在技术合作/支持、专利合作/研究等的,或在商详、直播间等处直接使用相应机构商标、标志较易让消费者认为产品与相应机构存在联系的,应展示:对应机构的授权证明或相应的合作协议。

使用指南*
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及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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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安全警告、护肤品使用常识、商品保管等
  • 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当标注“注意防火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 对于新旧包装同时发货、商品外包装无塑封等特殊情况应在商详内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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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商品标识标签
平台上出售的商品须带有完整的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标志,中文标签须满足: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
(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号;(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进口非特殊用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妆品备案文号;
(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6)必要时,应标注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具体参考以下模板(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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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商品质量要求
6.4.1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现行的执行标准须满足,包括但不限于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6.4.2 化妆品是健康产品,事关民生和民心,平台对此类商品的质量有较严格的要求,在美妆类目下销售的化妆品需要遵守平台的《【美妆类】商品质量细则 》
七、【内容要求
7.1 禁止推广的商品
7.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商家—发布违禁商品/信息】细则》
7.2 宣传规范
7.2.1 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时,需遵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及“商品信息要求”。
7.2.2 创作者以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广(分享)商品时,需遵守《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 中的相关规定。
7.2.3 在推广美妆行业商品时,须同时满足《【美妆行业宣传规范】实施细则》中“宣传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如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2)不得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宣传用语严格广告法管理规定
(3)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包括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4)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推广医疗器械类商品相关规则见《【医疗器械】品类管理规范》
八、【违规处理】
商家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其他相关协议或规则对其进行处理,其中:
8.1 资质相关
8.1.1 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或更新资质的,将依照《【商家—未按规则提交资质材料】细则》进行处理;
8.1.2 如提交的资质是虚假的,将依照《【商家—提供虚假资质】细则》进行处理。
8.2 商品相关
8.2.1 如商家出售《【商家—发布违禁商品/信息】细则》中的商品,将依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进行处理;
8.2.2商家未经审查许可,出售定向准入类目的商品,将依照《【商家—发布非约定商品】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8.2.3 如商品信息中缺少上述各项要求的,将依照《【商家—滥发信息】细则》-缺少商品必要信息进行处理;
8.2.4 若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将依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进行处理;
8.2.5 若不符合商品标识标签要求的,将依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进行理。
8.3 内容相关
将依《电商创作者管理总则》《电商创作者违规与信用分管理规则》相关规则,对违规推广的创作者进行处理;同时,平台有权依照《商家对关联达人商品推广行为的管理规则》对商进行处理。
九、【服务保障要求】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七天无理由,指消费者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9.2 售后要
商家需遵守《商家售后服务管理规范》《过敏问题争议处理细则中对于售后服务的要求。
9.3 飞鸽IM使用要求
飞鸽是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和商家的即时沟通工具,通过该消费者可以联系商,进行品或服务咨询。商家在使用飞鸽和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需遵守飞鸽服务使用管理规范》相关要
9.4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消费者争议,需按照《售后争议处理总则》进行处理。
过敏类问题争议处理标准参考《“过敏包退”服务规范》
美妆虚拟服务类商品争标准参考《服务类议处理则》
十、【附则】
10.1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20年12月18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08月25日最新修订生效实施。
10.2 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修订并根据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
10.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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