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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行业管理规范
2023-08-26 14:35:46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如下类目的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达人:
美妆 | 一级类目名称 |
美容/个护仪器 | |
美容护肤 |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二、【入驻】
2.1 入驻方式
对于不同的类目,平台目前有不同的入驻要求,即普通销售和定向准入。
(1)普通销售:即开放招商,商家无需经过申请提报及平台评估,满足基础招商要求即可自主入驻的。
(2)定向准入:包含类目定准和品牌定准,其中类目定准指平台对部分类目的商品,实行先接收商家入驻邀请,并在审查许可后才许可其经营,品牌定准指商家的商品品牌需符合平台筛选后的指定品牌要求才可销售。
目前美妆部分类目限定准准入,且美妆行业对特定品牌经营做普通店限售;
美妆 | 一级类目名称 |
美容/个护仪器 | |
美容护肤 |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2.2 入驻要求
2.2.2 各定向准入类目具体定准要求如下:
- 特殊品牌经营定准:
- 在美妆行业下部分品牌的个体店和企业店商家在经营时需要符合平台品牌资质要求并根据平台要求提供品牌资质材料。平台有权根据消费者体验、商家综合实力等因素调整部分商家的品牌资质要求。具体品牌明细可参考:《品牌限售细则》。若商家有经营意愿,可通过美妆限售品牌商家意向调研问卷进行提报。
- 部分品牌限制推广:(1)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可正常发布该品牌的商品,创作者可正常分享推广。(2)未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发布该品牌商品后,仅允许商家人店一体凯奇账号添加商品至橱窗对外展示,不支持商品进入精选联盟,不支持商家凯奇账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亦不支持其他任何形式的推广(包括引流到橱窗、流量推荐、活动参与、搜索展示等)。目前限制经营的品牌包括: 雅诗兰黛/Estee Lauder, 芭比波朗/BOBBI BROWN, 迪奥/Dior,兰蔻/Lancome,海蓝之谜/LA MER,魅可/MAC,倩碧/Clinique,HR/赫莲娜,YSL/圣罗兰,KIEHL'S/科颜氏。
- 部分品牌的指定店铺类型在凯奇及凯奇商城限制推广:(1)取得品牌方对商家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可正常发布该品牌的商品,创作者可正常分享推广。(2)未取得品牌方对商家的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在凯奇电商平台一级授权且经平台确认的,商家发布该品牌商品后,仅允许商家人店一体凯奇账号添加商品至橱窗对外展示,不支持商品进入精选联盟,不支持商家凯奇账号直播带货、视频带货,亦不支持其他任何形式的推广(包括引流到橱窗、流量推荐、活动参与、搜索展示等)。目前限制经营的品牌包括: Guerlain/娇兰,TOMFORD/汤姆福特。
2.2.3 商家未满足以上定准要求,发布了特定品牌或类目商品的,将按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中“发布非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
三、【资质要求】
一级类目 | 行业资质 | 商品资质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若经营彩妆服务二级类目,则需提供开店主体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国产化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经营非特殊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电子凭证均接受国家药监局网址截图。 3、若经营特殊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许可批件接受原件也接受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截图需加盖开店商家主体公章。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其他消毒品,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6、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7、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8、质检报告: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产品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类的商品应按照国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对应功效的宣传依据文件,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
美容护肤 | /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国产化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经营国产普通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电子凭证均接受国家药监局网址截图。 3、若经营特殊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许可批件接受批件原件也接受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截图,查询截图需加盖开店商家主体公章。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5、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其他消毒品,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6、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7、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8、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产品功效宣称依据:化妆品类的商品应按照国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对应功效的宣传依据文件,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 |
美容/个护仪器 | / | 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安全认证证书):“美容/个护仪器 > 面部美容仪器 > 美容喷雾机/蒸脸器”、“美容/个护仪器 > 面部美容仪器 > 睫毛卷翘器”2个叶子类目需要提供CCC安全认证证书。 2、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3、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4、质检报告: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
四、【资费标准】
4.1 保证金
4.2 技术服务费
五、【经营要求】
5.1 新手期
平台为确保新商家的货品质量及服务能力,引入试行新手期规则,商家开店成功后即进入新手期。新手期期间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动态审核,若审核不通过则限制商家日支付单量上限为1000。考核周期及机制详见《新手期商家管理规范》。
5.2 体验分
5.3 精选联盟
一级类目名称 | 二级类目名称 | 叶子类目名称 | 精选联盟准入要求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美体工具 | 美体瘦身配件 | 店铺类型:官方旗舰店、卖场型旗舰店、旗舰店、专卖店 、专营店、企业店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面部美容工具 | 面部塑形按摩工具 |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面部美容工具 | 其它面部美容工具配件 | |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 | 面部美容工具 | 瘦脸机/瘦脸工具 |
六、【商品要求】
6.1 商品概念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上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仍按特殊功效管控。
普通化妆品:指不具备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化妆品。
6.2 禁止出售的商品
6.3 商品信息要求
- 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 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 不得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 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 不得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 不得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 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不得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 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6.3.1 商品标题
- 总则
- 商品标题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如:
- 不填写商品品名,用商品本身不具备的功效进行随意堆砌;
- 示例:素颜霜美白保湿祛斑提亮抗蓝光
-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商品本身不含此成分的不得在标题内展示;
- 示例:商品不含377(苯乙基间苯二酚),但标题写为“377精华液提亮”
-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括但不限于
- 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如:睫毛生长液、医学护肤品、药妆、可微针导入;
- 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如:一用就白,斑越重越有效、一秒瓜子脸、无效退款;无授权等证明文件宣传权威信息,如宣传中山大学、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国药集团等知名科研院校、政企合作;
- 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 通用标题:
- 品牌(非必填)+ 商品品名(必填)+ 基本属性(非必填)+规格参数(必填)+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非必填)
- 品牌: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 基本属性:功效/特征
- 规格参数:规格/净含量/颜色等,“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类商品须在商品标题写明“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字样。
-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商品系列/通用/包装显示产地(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题:
- 品牌(非必填)+ 商品品名(必填)+ 基本属性(非必填)+规格参数(必填)+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非必填)
- 品牌: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 基本属性:特殊功效/普通功效
- 规格参数:规格/净含量/颜色等,“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类商品须在商品标题写明“体验装/便携装/试用装”字样 。
- 系列/适用人群/商品产地:商品系列/通用/包装显示产地(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 示例:资生堂安热沙小金瓶防晒露SPF50+防水防紫外线 60ml 日本
6.3.2 商品主图
- 图片格式:png,jpg,jpeg
- 图片尺寸:至少600像素*600像素,建议上传1:1图片
- 图片张数:至少3张,最多5张
- 图片展示: 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改、水印;不得有其他品牌商品信息和商品无关信息;
主图 | 展示内容 | 示例图 (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 |
第一张 | 商品正面图片或商品外包装图 | ![]() | ![]() |
第二张 | 建议为商品包装标签图 | ![]() | ![]() |
第三张~第五张 | 商品其他侧面的外包装或者内包装信息 ; | ![]() ![]() | ![]() ![]() ![]() |
6.3.3 商品属性
产品发布时,必须正确选择品牌、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其中进口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填写备案编号)和 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需要与商品标签的信息保持一致。
属性 | 填写要求 |
备案/批准文号 |
|
生产企业名称 |
|
功效 |
|
保质期 |
|
6.3.4 商品详情
商家需如实描述商品的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满足以下要求:
(1)商品临近保质期要求: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须在商品标题上写明“临期商品”字样,详见《商品保质期规范》。
(2)商品详情要求需满足
模块 | 要求 | 图例 (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
商品信息展示* |
| |
仪器类商品参数需展示:
| ||
标签包装展示* |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在网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展示:
| ![]() ![]() ![]() ![]() |
商品外包装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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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展示* | 资质展示:
| |
使用指南* | 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及使用注意事项 | ![]() ![]() ![]() |
温馨提示* |
| ![]() ![]() |
6.3.5 商品标识标签
平台上出售的商品须带有完整的规范的简体中文标识标志,中文标签须满足: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
(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
(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
(6)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具体参考以下模板(商家应出示商品完整信息、不可有任何遮挡):

6.4 商品质量要求
6.4.1 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商品本身标注的商品执行标准(标注执行标准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后续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商品质量则应符合新的执行标准。现行的执行标准须满足,包括但不限于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七、【内容要求】
7.1 禁止推广的商品
7.2 宣传规范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如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2)不得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宣传用语严格遵守广告法管理规定
(3)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包括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4)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八、【违规处理】
8.1 资质相关
8.2 商品相关
8.3 内容相关
九、【服务保障要求】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9.2 售后要求
9.3 飞鸽IM使用要求
9.4 争议处理规范
过敏类问题争议处理标准参考《“过敏包退”服务规范》
十、【附则】
10.1 【生效时间】本规范于2020年12月18日首次生效,于2023年08月25日最新修订生效实施。
10.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 。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
10.3 平台商家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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