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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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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丙方(是指申请开通信用支付服务的商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 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甲方、乙方责任的相应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 决条款等以加粗加黑形式提示丙方的重要条款。 丙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即意味着丙方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 议,表示丙方与甲方、乙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但丙方在线同 意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丙方的开通申请、资料提交等经过甲方审核通过并以邮 件或系统的方式向丙方发出通知时,本协议对各方即具有法律效力。服务开通状态及生效协 议以页面展示为准。 甲方:深圳易票联支付公司 乙方(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乙方1:新疆星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2:凯天琦(浙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商户 (以上任何一方简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科技公司,是本协议约定的信用支付服务平台的合法运营者。 2、乙方 1 合法运营电子商务开放平台(以下也称“乙方平台”),乙方 1 提供信息服务, 为各方提供交易、交流的载体;乙方 2 为乙方平台商家提供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服务。 3、丙方是一家已入驻乙方平台的电商商户,通过乙方平台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服务。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信用支付服务合作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若干关键名词的定义如下: 1.1 信用支付:是指由甲方作为运营方,联合授信机构共同提供的“先消费,后付款”的 在线消费金融服务,由授信机构为电商购物等特定消费场景下的目标用户提供信用贷款,用户 2 可在前述场景中通过信用支付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信用支付产品的具体品牌名称、营销名 称以线上展示为准,可能因业务需要而不时调整。 1.2 用户(借款用户):是指通过有效身份认证在信用支付服务平台注册,通过乙方平台 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个人消费者。 1.3 授信机构/贷款人:是指为借款用户提供个人线上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本协议中的 贷款人特指甲方合作方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他甲方合作金融机构(如有)。 1.4 交易对象/商户:是指入驻乙方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入信用支付服务的 商户。本协议中的交易对象/商户特指丙方。 1.5 授信合同:是指借款用户通过电子签名或在线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的涉及授信等相关 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各类法律文件,而无论该等法律文件的实际名称如何。 1.6 授信额度:是指授信机构向用户核定的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最高贷款限额。 1.7 乙方平台:是指乙方为平台用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 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乙方平台 域名、运营方可能因业务需要而被调整,具体以线上通知及实际展示为准。 1.8 合众易宝:是指各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各方合作模式为乙方为用户提供消费平台,丙方为用户提供可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甲 方为用户提供贷款申请入口且授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信用贷款:用户可以通过乙方平 台购买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用户在付款时可以通过甲方向授信机构申请信用贷款,经授信 机构授信审批同意的,用户可以在审批给出的授信额度内进行付款,贷款人放款时采用受托支 付的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用户的交易实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用户的交易对象即丙方,用户于 授信合同或相应产品页面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贷款人。 2.2 本合作中由合众易宝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对于符合甲方及授信机构要求的用户,受 托支付放款时,贷款人通过合众易宝将应付款项支付至丙方,具体款项结算规则(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路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丙方与乙方、合众易宝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2.3 丙方就使用合众易宝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相关事宜与合众易宝签署相应协议,合众 易宝有权就丙方的入网条件进行审核和控制,如丙方入网后经合众易宝审核发现因丙方不符 合合众账户服务的开通条件或违法违规等原因而决定终止支付服务的,甲方有权同步终止与 丙方的信用支付合作,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 各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与授信机构合作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信用支付服务不违反国家相关法 3 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及授信机构的要求对信用支付服务平台的目标客群、用户策略、 产品方案、产品流程进行调整。 (3)甲方有权结合授信机构的要求制定商户/商户具体商品或服务接入信用支付服务的 准入标准并根据实际风控、市场等情况进行不时调整;甲方有权从乙方等合法留存丙方信息 的合作方处获取丙方信息以不定期对丙方及丙方业务进行风控审查、风险检查和监督,如丙 方不满足或不再满足甲方准入标准、不接受或怠于接受风险检查,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与丙 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甲方决定终止与丙方的信用支付合作的,有权通知合众易宝,合众 易宝有权同步终止向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涉及的支付服务。 (4)甲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信用支付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乙方、丙方应予协助(包括但 不限于及时提供宣传物料、支付收银台的优先展示)。 (5)甲方和用户之间的争议纠纷由甲方和用户解决。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就丙方在乙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丙方在乙方平台留存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信息、商户名称 信息、商户 ID 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 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甲方及授信机构,以完成信用支付服务开通、资质审核及放款。 (3)为便于合作开展及甲方/乙方安全、风控所需,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乙方平台内 用户与丙方交易的商品信息和订单信息共享至甲方及授信机构;乙方、丙方需配合甲方及授 信机构及时对存疑用户订单的信息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订单金额、订单明细等信息。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申请用户作出任何贷款保证,亦不得以甲方或授信机构 名义向借款申请用户进行任何承诺。 (5)甲方基于为用户开通及提供信用支付服务需要,需从乙方处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使 用信用支付服务的交易信息等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获得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 3.3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保证其提供的消费场景合法合规,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其提供的商 品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丙方保证其向用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丙方及丙方业务符合甲方及授信机构的风控 要求以及合众易宝的入网要求。 (3)丙方应向甲方及授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交易信息,同意甲方及授信机构获取、 使用丙方及丙方业务相关信息,配合甲方不定时的风控审查、风险检查及监督。 (4)丙方保证向申请甲方服务的用户提供无差别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因付款方式原因降 低用户服务标准。 4 (5)丙方和用户之间的争议纠纷由丙方和用户解决,如涉及甲方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6)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申请用户作出任何贷款保证,亦不得以甲方或授信机构 名义向借款申请用户进行任何承诺。 (7)丙方不得就授信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借款用户收取任何息费,如有违反, 则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合作,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授信机构及乙方造 成的全部损失。 (8)丙方应确保信用支付贷款资金用途仅限于与商品或服务购买有关的各项活动。否则,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9)丙方保证与用户的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虚假交易的行为,否则丙 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授信机构及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暂停 或终止合作。 (10)如丙方受托对本协议项下信用支付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应当确保符合金融产品/服 务营销推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确保宣传物料/稿件、直播内容及商品详情页等均不 得出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情况,应当确保推广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保证 其推广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或权益,若丙方推 广宣传内容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等纠纷的, 由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授信机构及乙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当承 担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运营活动的特别约定 4.1 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会根据 市场需求以及信用支付业务情况等不定期组织各类活动(以下简称“运营活动”),如丙方届 时符合运营活动的要求实际参与到运营活动的,丙方承诺将会为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 提供推广服务以使运营活动更顺利进行,丙方可就提供的推广服务收取推广服务费,甲方或甲 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将按照用户在丙方店铺通过丙方提供的推广服务中获得的应由甲方或甲方 关联方、合作伙伴承担的优惠让利金额向丙方支付相关推广服务费用,具体推广服务费用金额 及开票主体等信息以账单页面展示/提示为准。 本协议中名词定义、合作内容、各方权利义务部分的描述,与本条款项下运营活动的约定 不产生冲突,各方按照本条款进行结算、提供发票。 4.2 丙方确认并同意获得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结算的推广服务费(包括但不限 于丙方获得的应由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承担的优惠券金额)的前提条件为丙方已按 照甲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提供了推广服务费等额有效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如届时丙方未按照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 作伙伴通知时间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有权拒绝支 5 付推广服务费,且经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催告后,丙方在通知期限内仍不提供等额 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还有权限制丙方参加后续运营活动。 如在未收到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已向 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的情形下,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通知时间内尽快按要 求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届时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的,甲方还有 权限制丙方参加后续运营活动。 为履行上述开票义务,丙方可以选择在乙方运营的抖店商家后台缴费页面设置缴费,完 成缴费设置后,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即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向合众易宝发出扣款 指令,以实现从丙方在乙方的待结算货款或已缴纳给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 丙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委托,自行或通过合众易宝自前述 保证金账户或货款中扣划应缴费款项,丙方授权合众易宝根据乙方指令执行资金扣划,缴费 款项计算公式为:未开具发票部分(或称“欠票”)金额*30%。丙方可在自动缴费设置中选 择扣款账户,缴费设置分为自动缴费(开通后,每月按照上述方式和金额自动扣款)和手动缴 费,具体操作详见缴费页面展示。按照上述约定需扣除/支付的具体金额,以甲方及/或甲方 关联方、合作伙伴计算并在缴费页面的展示为准;缴费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以甲方及/ 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实际收到的时间和金额为准。 4.3 丙方同意并确认,如其未按照本协议及抖店商家后台公示的规则开具发票,视为违 约,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有权委托乙方及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丙方在乙方的 相应金额的待结算货款(计算公式同上)进行冻结/止付,直至丙方履行完毕开票义务,乙方 有权根据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发出的指令,直接对丙方待结算款项进行冻结/止 付。 4.4 丙方同意并确认,应在向乙方发起退店申请后 30 天内完成本协议项下未开具发票的 补交,丙方发起退店申请后 30 天仍有未开具的发票的,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有 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乙方的待结算货款及丙方已缴纳给乙方的保证金中自动扣除相应金额的 款项(计算公式同上),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发出的指令,直接扣 划丙方的待结算货款及已向乙方缴纳的保证金。 4.5 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有权对丙方的欠票账单进行不定 期校验,如届时丙方存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有权委托乙方 及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丙方已缴纳给乙方的保证金及丙方在乙方的待结算货款中扣除相 应金额的款项(计算公式同上),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委托,自行 或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前述保证金账户及货款中扣划欠票对应的款项,丙方授权第 三方支付机构根据乙方指令执行资金扣划。 4.6 上述条款中涉及的相关款项、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缴费款项、欠票金额、冻结款项、 扣款款项,以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合作伙伴计算和在相应页面的展示为准,丙方不持异议。 6 第五条 承诺、声明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5.1 本协议主体各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 格,有能力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保证各自拥有或已经获得签署 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及资质、授权,并独立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影响及损失并保证采 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协议约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5.2 各方承诺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本次合作,且本次合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进行。 5.3 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 要的原则,并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 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客户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不非法收集、查 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 查询、使用客户信息。 5.4 甲乙双方确保其在双方合作中向对方提供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且得到相关数据权 利主体的合法授权。甲乙任一方从对方获取的用户信息数据,获取方应当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 身商业秘密的标准进行保护,并按照相关法律、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存储,在未经用户合法授 权的情形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如获取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对方用户信息泄露或存 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获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获取方负责赔 偿,且提供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5.5 甲乙双方将按照监管部门及双方对声誉风险管控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及隐私保护的要求,做好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与控制工作。 5.6 一方作为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接收方,特别承诺如下:1)对用户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以防止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或被未经授权地访问、使用或泄漏。2)接收方将在合理和安全水 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加密技术(例如 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保护用户个 人信息。3)接收方将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流程保障用户个人信息 安全。采取严格的数据使用和访问制度,采取专门的数据和技术安全审计。对个人信息泄露等 安全事件,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公告等形式告知信息提供方及用 户。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 6.1 一方因订立及履行本协议所知悉、了解到的对方的任何信息为对方当事人的专有信 息。未经信息披露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 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各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各 7 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授信机构以外的任何其他方。 6.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丙方不得在其市场推广、名片、文件、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 方面使用甲方/授信机构的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否则视为侵权。 6.4 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各方的约束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 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 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 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 10 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7.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 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的业务往来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着眼于 各方建立长期友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促进各方关系良好发展,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8.1 本条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丙方或其单位工作 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8.2 不正当利益: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及关联人员 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 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丙方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 和非物质性利益。 8.3 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1)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借 款;(2)丙方的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甲方员工 或其关联人员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甲方。(3)合作过程中,丙方不得 允许甲方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丙方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 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关联人员 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 8.4 若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丙方的合同,同时丙 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 8 为准。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 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对于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甲方员工及其关联人员提供不正 当利益的,如果主动向甲方提供有效信息,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丙方继续合作的 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如丙方违 反本协议约定,甲方保留一切追究丙方以及丙方直接责任人民事及/或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 8.5 如果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试图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以及任何关于反商业 贿赂、反贪污、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度的行为,丙方可向甲方举报。对于任何举报行 为和举报者,甲方予以保密;并对于真实有效的举报行为和举报者,在被举报事件查证属实后, 甲方根据公司制度以及被举报事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 1 万元至 100 万人民币的奖励。 甲方专用接收举报投诉的邮箱为: clean@bytedance.com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尽最大可能在最短时间通知其他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 起 15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 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9.2“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并且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 力事件亦包括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网络通信故障、技术故障、技术调整、黑客攻 击及其它类似事件。 9.3 由于监管政策变化、监管部门要求(非因一方过错导致该变化、该要求),而导致本 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各方部分或者全部合作项目不能开展或需要终 止执行的,属于不可抗力。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通知方式。甲方、乙方可通过服务页面公告、消息推送、电子邮件、联系人手机短 信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 11.2 通知送达。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9 (1)通过服务页面公告、消息推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 通知,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2)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3)通知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发出的,以特快专递发出后 5 个自然日或挂号信回执所示 日为送达之日。 11.3 丙方声明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丙方向甲方、乙方提供 的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向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仲裁 文书)。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 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 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丙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 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丙方自行承担由此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2.1 为不断提升消费者及商户体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甲方、乙方可根据需要 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废止、续签)本协议,对于影响商户权利义务的变更,甲方、乙 方将提前至少 7 日在乙方平台网站或相关服务页面公示并载明生效时间。对本协议的修订一 经生效即构成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 须在相关变更公示 7 日内选择解约。如丙方在相关变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开展本协议项下 合作将表示丙方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12.2 甲方/乙方有权依信用支付/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或运营的需要单方决定,安排或指定 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公司继续运营信用支付/电子商务平台,在 不影响商户实际权益的前提下,甲方/乙方可将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 第三方,并按照 12.1 款的方式通知丙方该等转让行为并载明生效时间。 12.3 经各方协商同意,亦可就变更和补充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重要 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12.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协议签署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则各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 变更。 12.5 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1)一方拥有的签署本协议必须的相关资质、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3)任何一方可在其他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 存在的通知的 10 日之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纠正之时,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 10 立即终止本协议; (4)若任何一方的经营行为违法违规、违反监管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其他 方商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方有权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12.6 丙方向甲乙方申请关闭/终止本协议项下合作/服务,无未决争议事项的,经甲乙方 同意后,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12.7 甲方、乙方有权在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12.8 丙方为乙方平台入驻商户是本协议生效及存续的前提,如丙方与乙方平台服务合作 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2.9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而终止,各方均应合作妥善处理对已经形成交易的用户的善 后事宜。各方对用户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消灭。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自丙方在线同意本协议,且丙方提交的开通申请和资料等已经过甲方审核通 过并以邮件或系统的方式向丙方发出通知时生效。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 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提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并同意作为本 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接受本协议。 13.2 本协议有效期:第一个合作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 12 月 31 日止,第 二个合作期自次年 1 月 1 日起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个、第四个……合作期以此类推,以 一年为周期,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约定的每个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丙方愿意继续合作 的,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进入新的合作期,本协议随之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次数不限。 13.3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含义解 释的依据。 13.4 本协议任一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 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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