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款用户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本页面包含四份文件:《提前收款用户服务协议》《提前收款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 书》《授信合同》《店铺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确认签署各 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各协议的所有条款,尤其是加粗部分条款,并请您充分理解条 款内容,如您对任何一份协议有任何异议或者疑问或者需要特别说明,请立即停止后续确认 签署行为并及时与客服联系。 您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下述全部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您同意各协议以数据电文形 式订立;您一旦通过在线勾选或点击开通/确认等类似形式确认协议,四份协议即生效并视 为您签署,您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提前收款用户服务协议 感谢您使用提前收款! 深圳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易票联”)作为提前收款运营方, 提供互联网信息和技术支持能力,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持牌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合 作,为用户提供融资(贷款/保理)服务产品(以下简称“提前收款”或“本服务”)。“用 户”是指提前收款的使用者,在本协议中称为“您”或“用户”。 在开通或使用提前收款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提前收款用户服务协议》(以 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特别提示”条款、“服务内容”条款、限制或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以加粗形式提示您的部分;如您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 提示信息有疑问,请您暂停后续操作,您可通过提前收款客服电话:400-678-6688 等方式 咨询,以便本公司为您解答和说明。 提前收款仅针对凯奇电子商务平台上合法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开放,请您确保 是合法在前述平台经营的商家。 一旦您通过提前收款服务页面点击确认、勾选(或进行其他有同样效果的操作)确认/同意 本协议,即意味着您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表示您确认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含义已 充分理解、完全接受,本协议即生效。您自主选择同意或使用提前收款软件及相关服务即视 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同意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您知悉持牌 机构可通过人脸验证、银行卡鉴权、电话身份核验、密码验证、手机 OTP 验证等 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识别用户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用户为企业的情形,下同) 1 或经营者(适用于用户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的情形,下同)的身份以实现经 营主体身份验证。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 本协议是您与本公司之间关于您开通、使用提前收款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第二条 定义 1、提前收款/本服务:指由智领星辰作为提前收款运营方,联合持牌机构共同为您提供的信 贷/保理服务产品。提前收款的品牌或营销名称可能因业务需要而被调整。 2、授信/保理额度:指基于持牌机构对您的评估,而由持牌机构授予您的融资最高限额,您 可在有效期内在该额度范围内根据与持牌机构的约定申请使用相应资金。您获得的额度并非 是持牌机构对您的承诺,具体额度金额、额度有效期以持牌机构审批结果为准。 3、融资资金:指您通过所获得的授信/保理额度使用的资金,系由持牌机构提供。 4、持牌机构:指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字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或其他持牌 机构。 5、提前收款服务页面:指基于网站、移动客户端、WAP 页面等组成的提前收款服务入口和 功能、展示页面(以实际开放的为准)。 6、合众易宝: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7、贷款合同:指您通过电子签名或在线确认等方式与持牌机构签署的涉及贷款/保理申请、 放款、还款等相关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件,而无论该等法律文件的实际名称如何。 8、凯奇电商平台: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 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包含域名是 “kaiqisc.com”的网站或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增删的在各种互联网终端设备上展现的 各种应用形式。 第三条 提前收款的开通及使用 1、您在开通或使用提前收款时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以开通或使用提前收款服务, 您应根据提前收款服务页面展示的流程完成信息提交、信息验证并通过本公司的审核、完成 相应的实名认证、快捷支付绑定等相应操作。您须保证产品申请过程中所填写及所提供的信 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提前收款注册由您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办理注 2 册相关流程,不存在冒充身份注册等情形,否则您将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受 到限制。对于因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您 承担。 2、本公司有权根据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提前收 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决定是否为您提供服务。 3、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过程中,如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变更并确保该等 信息为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或损失由您自行承 担。 4、为了方便您使用提前收款相关服务,在您注册、登录或使用提前收款的过程中,本公司 可能引导您将提前收款账号与合众易宝为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开立的支付账户(指定支 付账户)相关联。指定支付账户根据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操作可能有一个或者多个,详 见提前收款页面展示。您需在指定支付账户登录状态下使用提前收款。 5、因不同持牌机构的不同要求,您在使用不同持牌机构提供的贷款/保理产品或服务时被要 求填写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及为了您的登录账号安全, 某些产品/服务可能需要您补充完整信息后方可使用。 6、您须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密码、手机动态校验码以及个人身份资料等登录凭证,凡使用 您的登录账号和登录凭证进行操作的行为,皆会被视为您的操作,您将承担该等行为的相应 法律后果,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您用户行为的有效凭据。您使用该登录账号和登 录凭证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视为您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该等指令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故切勿 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前述信息或其他未经您合法授 权之情形时,请立即通过本协议所示联系方式通知客服。同时,请您理解本公司对您的请求 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若您遭受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本公司存在过错外,将 由您自行承担。 7、您的账号仅限于您持有并使用,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 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持有使用该账号。如果本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认 为持有者并非账号注册主体,为保障账号安全,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该注册账号提 供服务,或注销该账号。 8、您应尽最大谨慎及注意义务保管登录账号和登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不在网吧等公众 场所的或他人的手机、电脑或网络设备上使用提前收款;结束使用提前收款后,应选择安全 的退出方式终止当前服务。 3 9、当您的信用状况下降、融资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或您发生违约行为或经本公司风险 判定为高危用户时,您的提前收款账号将处于长期不可用状态,暂不支持解除冻结,故请您 注意履约、按时还款。 第四条 特别提示 为了持续向您提供服务、保障提前收款服务的用户体验,您需要特别注意并接受如下内容: 1、您在提前收款服务页面确认持牌机构的相关授权协议、贷款合同,则意味着您同意接受 相关持牌机构提供的贷款/保理产品或服务,并就前述协议在您与持牌机构之间生效;在持 牌机构对您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您方可使用融资资金。 2、您知晓,由于持牌机构的服务时长无法完全确定(如因持牌机构资金不足或本公司与持 牌机构间商务策略调整而终止合作等),为了保障提前收款为您服务的稳定性及连续性,为 您提供服务的持牌机构可能会发生变更,一旦新的持牌机构作为缔约方与您在提前收款服务 页面确认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您在持牌机构变更后继续使用提前收款,即视为您与新的持牌机 构形成相应法律关系,并愿意根据您与新的持牌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来继续使用提前收款。 3、您知晓,本公司作为提前收款运营方,提供互联网信息及技术服务,具体贷款/保理产品 或服务均由合法有资质的持牌机构提供。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您在使用具体贷款/保理产 品或服务时,将与持牌机构之间建立独立的合同关系,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风控、贷款、 保理融资、贷后管理(催收)、保理融资偿还等内容,相关服务内容详情应以该合同及持牌 机构于本服务页面展示的服务内容为准。申请详细操作规则及方式请见提前收款服务页面公 示的相关规则和说明。同时,持牌机构有权独立并最终决定您的授信/保理额度等事宜,本 公司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 4、您知晓:根据您选择的贷款/保理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持牌机构可能需要您提供必要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信息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 决定是否同意持牌机构拟与您达成的相应授权协议、贷款/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您需 确保基于其申请本公司平台贷款/保理产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均已基于贷款/保理场景下取 得了相应个人的明确有效授权。本公司对您未能阅读相关授权协议、贷款/保理合同及其他 相关协议造成的与持牌机构之间的争议,本公司不负相应法律责任,但会尽可能协调您与持 牌机构协商解决。因持牌机构未能履行相关协议而造成的对您的违约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由持牌机构根据您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您知晓并确认:本服务有权限制您融资、还款/偿还所使用的资金渠道,具体以可在本服 4 务使用的资金渠道为准。若出现因本服务自身原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展示 延误、错误或者用户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您同意本服务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暂停服务等适当 纠正措施。 6、您知晓并确认:本公司与持牌机构为独立法人主体各自提供相应服务,若持牌机构违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而给您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届时本公 司将尽可能协助您与持牌机构进行沟通处理。 7、您知晓并确认:您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贷款,理性申请贷款,避免逾期。根据《征 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 牌机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您的信用信息、您法定代表人/经 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及可能对您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 第五条 服务内容 1、除了由合作持牌机构提供的相关贷款/保理服务以外,为了保障您的服务体验,本公司将 会向您提供提前收款服务页面展示、资金用还渠道对接、服务通知提醒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就提前收款服务而言,本公司不向您收取服务费用。 2、您的服务使用资格以您与持牌机构订立的相关协议为准。您可使用何种具体服务请以本 公司实际向您提供/展示的为准。 3、提前收款服务的使用场景可能因本公司的商业安排、风险评估、持牌机构的相关要求不 时进行调整。您仅可将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得将融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购 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您实际可使用的贷款/保理产品及用途要求, 以持牌机构审批并在提前收款服务页面显示为准,您承诺按照要求使用融资资金。为降低您 被欺诈的风险,若本公司发现您的交易或您在提前收款服务中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本公司 可能中止您使用提前收款进行特定交易,甚至终止全部提前收款服务,请您谅解。 4、您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交易习惯等选择相应的提前收款服务,本公司还可能通过合 作机构为您提供各种提前收款相关服务、活动或者权益,请您及时关注相关服务、活动或权 益的页面。一旦您确认使用某项服务、参与特定活动或享受特定权益,您需要遵守相应规则, 具体以相关页面实际展示为准。特别提醒您,若您在使用提前收款过程中违反提前收款服务 约定,则您可能被限制或者终止前述服务、活动及权益的资格及既得利益。 5、提前收款服务的实现有赖于各项指令的执行,本公司可能向持牌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发出 各项指令,同时也可能从前述机构及您处接收各项指令。您同意,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指令 5 及内容在指令方发出后均无法撤销及变更。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一)您的承诺与保证 1、除遵守本协议以及与提前收款服务相关的页面规则、操作流程外,您承诺遵守持牌机构 与您达成的相关协议约定,承诺遵守合众易宝等支付机构相关支付结算服务规则及约定,承 诺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您对是否使用提前收款服务能够做出独立决策和 判断。 2、为使用提前收款服务,您承诺按照本公司和持牌机构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信息、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并按照页面 提示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3、如您的基本信息,如基础工商信息、股权架构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实控人信息、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发生变更,您承诺及时联系客服主动告知。 4、您承诺不以非法方式或者以非法目的使用提前收款,为此您同意本公司可以向您或者其 他有权机构了解您的交易情况或服务使用情况。 5、您承诺关注授信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并按相关约定及时还款,在提前收款项下应当按 时还款,避免逾期。 6、您承诺合法使用提前收款服务。您不得利用提前收款服务及内容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之行为,不得凭借提前收款服务从事任何可能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行为或者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 (二)本公司的承诺与保证 1、本公司将通过提前收款服务页面向您展示必要的信息、提供相应的交互功能,使您可以 完成额度申请、资金使用申请、还款等流程;本公司亦将尽可能通过提前收款服务页面或本 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对您进行服务提示,具体通知以实际为准。但是您知悉并确认,本公司 是否进行前述通知均不能免除您在本协议及与持牌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您应当履行的 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 2、本公司向您提供的各种宣传、推广信息,不构成必然向您提供提前收款服务的承诺,您 能否使用提前收款服务、能否获得持牌机构额度、能否使用融资资金,将以本公司、持牌机 构审核为准。在授信资金使用过程中,若您与持牌机构发生纠纷,由您与持牌机构协商处理 解决,但本公司会尽力提供帮助。 6 3、保密及个人信息保护 本公司与您一同致力于您商业秘密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保护商 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是本公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使用提前收款及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您 可能需要提供各项信息,以便本公司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公司将依法保 护您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信息相关权利,并将运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其他 与提前收款及相关服务相匹配的技术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保护您所提供的各项信息。 第七条 用户的禁止行为 (一)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时,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您认可提前收款的系统记录可作为您是 否实施该行为的证据: 1、恶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 2、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 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3、对本服务中的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 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本服务中展示资料的行为; 4、恶意登录、注册,恶意使用系统功能及服务;干扰或破坏提前收款服务或与提前收款服 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或不遵守提前收款服务网络使用的规定; 5、恶意诋毁或损害提前收款声誉、利用提前收款用户身份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行 为; 6、将融资资金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将融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 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固定资产、 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7、违反任何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二)如果本公司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您发送的信息违反本条约定,本公司有权进行独立判 断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同时,本公司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服务,限制、冻结或终止账号使用等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您须对自己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您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本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 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本公司等额的赔偿。 7 第八条 服务的变更、中断或终止 (一)您理解本公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前收款系统、软件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 维护,或对提前收款用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 断,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但本公司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并根据情况在提前收款 服务页面提前作出通知。 (二)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而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 的服务而无需对您或其他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您应提交真实信息,而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或与注册时信息不一致又 未能提供合理证明; 2、从事非法交易,以非法方式或者以非法目的使用提前收款; 3、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授信资金; 4、触发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用户禁止行为; 5、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6、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7、出于安全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情形。 (三)您有责任自行备份存储在本服务中的数据。如果您的服务被终止,本公司可以从服务 器上永久地删除您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免责条款 (一)您理解并同意,提前收款服务可能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干扰,本公司不保证: 1、提前收款服务完全适合用户的使用要求; 2、提前收款不受干扰,及时、安全、可靠或不出现错误,您经由提前收款取得的任何产品、 服务或其他材料完全符合您的期望; 3、提前收款或提前收款服务中的任何错误都将能得到更正。 (二)贷款/保理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品质由相应持牌机构负责,本公司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 (三)对于因本协议第八条原因或相关的系统故障所造成的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本公司 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您提交的提前收款用户操作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 担相应责任: 8 1、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或不完整等; 2、您所拥有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失效、终止等情况; 3、其他提前收款无过失的情况。 (五)您理解,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严重技术故障中,本公司可能无法保障服务的连贯 性和安全性,此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重大疫情影响等不能 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其他客观情况变更导致本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公 司发生严重技术故障,受到不正当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篡改或被施加其他影响的情况;公 司服务器和/或用户设备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电信运营商故障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 情况。在此情况下我们会及时通知您。 (六)您须安全使用提前收款产品功能,妥善保存提前收款的登录账号、登录凭证,对您保 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您须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提前收款,如果您在共享环境下或在电脑/移动通讯设备被 远程监控的情况下使用提前收款,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提前收款不允许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您承担,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您给予赔偿,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您应保证由您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使用账号,并不得由他人登录账号。一旦输入正 确的登录账号和登录凭证,提前收款即视为账号注册人即您的使用,如因非账号注册人本人 使用造成您与他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与本公司无关,对您或他人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且如造成本公司损失,本公司将保留追索的权利。 (十)如果您将登录账号项下详细信息输入其他任何服务系统而不是输入提前收款相关网页 安全登录系统,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您通过移动通讯设备登录相关网站和使用相关服务,因通讯过程中导致信息的不完 整、丢失或被第三方拦截等不可归责于提前收款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本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 (十三)提前收款提供的服务不带有对任何用户、任何交易的任何保证或担保,无论是明示、 默示或法定的。 第十条 知识产权声明 (一)本服务中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及 9 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有。本 服务中所使用的“提前收款”等商业标识,其相关权利归本公司所有。 (二)本服务包含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您若侵犯提前收款相关知识产权应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 为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本公司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优化或修改本协议条款, 可能导致您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一旦合同条款变更,本公司将按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提 前通知您;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公示满特定自然日后(具以公 示提示为准)生效。若您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本 公司也鼓励您在每次使用本服务时都查阅本协议内容。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额外负债或影响信用,在本公司书面同意前,您无法将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基于业务实际,在不影响您实际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将 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本公司将通知您该等转让行为。 第十二条 通知 (一)通知方式。本公司可通过服务页面公告、消息推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 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 (二)通知送达。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1、通过服务页面公告、消息推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 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 2、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日。 3、通知以特快专递、普通快递、挂号信发出的,以特快专递、普通快递发出后 5 个自然日 或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之日。 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三)您声明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您按照本协议或您向本公司 提供的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仲 裁文书)。您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 10 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 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您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 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 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不含冲突法)。 (二)本协议的签署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您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法律效力 (一)您同意本协议且使用提前收款服务,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与本公司达成协议并 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二)本协议由正文、本服务页面相关规则、产品说明等共同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含义解释 的依据。 (四)本协议任一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 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以 下简称“本授权书”)的条款内容。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我 们”)深知信息对用户(指申请使用“提前收款”产品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 的重要性,您的信任对我们非常重要,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行业最佳实践保护 您的信息安全。有关您信息权益的条款重要内容我们已用加粗形式提示,请特别关注。 下文将帮您详细了解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存储、转移(如适用)与保护您的信息。本 授权书与您使用我们的服务关系密切,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授权书的全部内容,作 11 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有关您的信息权益的条款重要内容我们已用加粗形式提示,请特别关 注。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授权书各条款的含义,或者操 作者并非您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请不要点击确认、勾选(或进行其他有同样效果的操作) 同意本授权书及进行后续操作。您的点击确认或勾选行为(或进行的其他有同样效果的操作 行为)将代表您同意本授权书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此执行。 本授权书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仅供成年人使用,请您在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前确保您是 18 周岁(含)以上人士。如您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提前收款产品和/或服务。 本授权书适用于我们通过“提前收款”(具体名称可能因业务需要而被调整)联合持牌机构 向您提供的经营性贷款/保理融资服务,如果本授权书对相关定义与术语无特别说明,则适 用《提前收款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 一、我们如何收集信息 在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收集您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申请人为企 业的情形,下同)/经营者(适用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的情形,下同)的信息(以 下统称“信息”),用以协同持牌机构向您提供信贷/保理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交易安 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您承诺您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且在 提交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时已获得了其充分授权。 (一)注册登录、身份识别 1、在您开通及使用提前收款服务的过程中,为将提前收款账户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 构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我们支持的支付渠道,以下简称“合众易宝”)为您的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开立的个人支付账户相关联,我们需收集其支付账户登录手机号码,用 于为您提供账户登录服务以及保障您的账户安全,若不提供此信息,则您无法正常登录、使 用提前收款服务。 2、您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时,为对您进行身份识别及协助持牌机构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要求的反洗钱等义务,我们可能需要收集您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影像资料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 有效期限及发证机关、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影像资料(身份证照片)、联系方式(包括 手机号码、地址)、面部识别特征信息,页面提示上会显示具体授权信息类型及授权来源(如 涉及)。您充分理解并知悉,在此过程中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可使用我们关联方运营的应 用程序扫码完成人脸信息识别验证、身份证照片的上传等操作,具体操作流程以页面提示为 12 准。 3、为了验证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障交易安全,我们可能会与合法留存您身 份及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查询验 证。如您不提供上述信息以使我们完成核验您及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身份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您可能将无法使用提前收款产品或服务功能。 (二)风险评估及业务管理 为自行及协助持牌机构对您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进行风险评估,创建数据分析模型, 进行适用性评估,验证交易真实性,处理产品/服务请求,防范使用服务过程当中产生的风 险或评估违约责任,我们需收集以下信息: 1、您在我们关联方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账号信息、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信 息、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 地域)、经营资质、入驻信息、负责人联系信息、营业状态、交易订单信息、风险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平台惩奖情况、异常订单)等经营相关信息以及去标识化的统计数据指标等信 息。 2、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在代表您进行业务申请、使用过程中操作的相关信息(如 IP 地 址信息),其向相关网页或移动设备客户端明示授权可以采集的信息(如有),设备信息以及 与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包括收集硬件型号、操作系统版本号、设备名称、设备配置、设备 电量、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设备标识符(Android 如 IMEI、AndroidID、OAID、IMSI、ICCID、 GAID、MEID,iOS 如 IDFV、IDFA;不同的标识符在有效期、是否可由用户重置以及获取方式 方面会有所不同)、网络设备硬件地址(MAC 地址)、IP 地址、WLAN 接入点(如 SSID,BSSID)、 蓝牙(Bluetooth)、基站、软件版本号、网络接入方式、类型、状态、网络质量数据、操作、 使用、服务日志。 3、为了便于您在服务页面进行开通申请、查询额度、借款或还款、申请支用或偿还、客服 咨询,我们需要收集您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操作信息、日志信息等) 及相关服务的具体使用情况(如身份信息、借贷交易信息、账户信息等)等自行或委托关联 方处理。 (三)收集、使用信息目的变更 请您了解,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可能会对提前收款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务有所调整变化。原 则上,当新功能或服务与我们当前提供的功能或服务相关时,收集与使用的信息将与原处理 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在与原处理目的无直接或合理关联的场景下,我们收集、使用信 13 息,会再次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页面提示、交互流程、协议确认方式另行向您 进行告知说明,并征得您的同意。 (四)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请您理解,在下列情形中,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我们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不必事 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您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授权同意的; 6、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7、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所必需的; 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您的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用于维护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及服务的故 障; 10、为开展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11、为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 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们如何使用 Cookie 等技术 Cookie 技术是互联网中普遍使用的技术。当您使用提前收款产品及服务时,我们可能会使 用相关技术向您的设备发送一个或多个 Cookie 或匿名标识符,以收集、标识和存储您访问、 使用本产品时的信息。我们承诺,不会将 Cookie 用于本授权书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用 途。我们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主要为了实现以下功能或服务: 1、保障产品与服务的安全、高效运转 我们可能会设置认证与保障安全性的 cookie 或匿名标识符,使我们确认您是否安全登录服 务,或者是否遇到盗用、欺诈及其他不法行为。这些技术还会帮助我们改进服务效率,提升 登录和响应速度。 2、帮助您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 14 使用此类技术可以帮助您省去重复您填写信息、输入搜索内容的步骤和流程(示例:记录搜 索、表单填写)。 3、cookie 的清除 大多数浏览器均为用户提供了清除浏览器缓存数据的功能,您可以在浏览器设置功能中进行 相应的数据清除操作。如您进行清除,可能因为这些修改,您可能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依赖 于 Cookie 的服务或相应功能。 三、我们如何使用信息 如上所述,基于提供提前收款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定所需,我们可能将收集到的您的相关信息用作下列用途: 1、实现本授权书中“我们如何收集信息”所述目的; 2、为对您以及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进行风险评估,我们会委托关联方处理您的信息,并 使用处理后的信息,该等信息为去标识化的信息。 3、我们独立或与数据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信息验证服务机构、电信运营商联合 开展大数据研究、分析、加工、运用。但相关信息、数据应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4、自行或委托关联方对您的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加工,用以向您推荐、展示或推送您 可能感兴趣的信息,或者更适合您的特定功能、产品、服务或商业广告。 5、为使您知晓我们的服务情况,更好的用户服务和用户沟通,我们会通过客服电话、电子 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您发送产品或服务通知、进行用户使 用体验调研,在您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向您发送我们及关联方有关优惠产品信息、营销活动 通知。如不希望继续接收上述信息,您可通过客服电话取消或根据信息中提供的退订方式予 以退订。 6、为预防或阻止违法、违规的活动。 7、经您明确同意的其他用途。 四、数据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合作方以及转移、公开信息 (一)数据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合作方 1、原则 a.合法原则:与合作方合作过程中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必须具有合法目的、符合法定的合 法性基础。如果合作方处理信息不再符合合法原则,则其不应再处理您的信息,或在获得相 15 应合法性基础后再行处理。 b.正当与最小必要原则:数据处理必须具有正当目的,且应以达成目的必要为限。 c.安全审慎原则:我们将审慎评估合作方处理数据的目的,对这些合作方的安全保障能力进 行综合评估,并要求其遵循合作法律协议。 2、委托处理 对于委托处理信息的场景,我们会与受托合作方根据法律规定签署相关处理协议,并对其信 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3、共同处理 对于共同处理信息的场景,我们会与合作方根据法律规定签署相关协议并约定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确保在处理相关信息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护数据安全。 4、数据使用场景 a.为实现身份识别以及风险评估的目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其他合法留存信息的数据 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信息验证服务机构基于我们的委托需要使用、核验您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您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面部 识别特征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部分信息是个人敏感信息,拒绝上述使用将导致无法完成身 份识别、风险评估,这些信息仅供前述约定用途,未经明示授权,不会用作其他目的。 b.基于实现向您提供服务目的所必需,我们将根据持牌机构的要求以及您的选择向持牌机 构及其指定的合作机构(如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含身 份验证信息)、联系信息、申请信息、账户信息。请您理解,提供这些信息是实现提供服务 所必需,拒绝将导致服务无法提供,且难以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c.为处理您或我们提起的仲裁、诉讼事宜,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需要使用您的主体信息、 联系信息、服务使用信息、履约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信息等解决争议及送达法律文书 所必需的信息。 d.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您投诉他人,我们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可 能需要使用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等解决投诉所必需的信息用于解决投诉纠纷,但法律法 规明确禁止提供的除外。 (二)转移 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发展,我们将有可能进行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等业务调整,您知悉并 同意您的信息有可能因此而被转移。在发生前述变更时,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不低于本政 策所载明的安全标准要求继受方继续履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若继受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 16 的、处理方式的,我们将要求继受方重新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三)公开 我们不会公开您的信息,除非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获得您的同意。我们公开您的信息 会采用符合行业内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依法豁免征得同意提供、公开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下列情形中,我们向相关方提供、公开您的信息无需征得您的 授权同意: 1、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 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3、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6、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信息; 7、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们如何存储信息 1、存储地点 我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目前,我们不会将上述信息传输至境外,如果我们向境外传输,会取得您的单独同 意并会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监管政策及相关国家规定。 2、存储期限 我们仅在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信息。超出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期限后,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您的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 化处理。 六、信息提供、公开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能将您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或授权。 17 2、您理解并同意,在下列情形中,我们有权向其他相关方提供您的信息、资料而无需取得 您的另行授权: 1)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6)我们从不具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知您的信息的;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获知您的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七、管理您的信息 我们非常重视对信息的管理,并尽全力保护您对于信息的查阅、复制、修改、注销账户等权 利,以使您有能力保障您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在您使用提前收款服务的期间,为了您可以更 加便捷地管理您的信息,同时保障您注销账户的权利,您可以参考以下指引进行操作。 (一)撤回授权 因部分信息处理是我们提供提前收款产品/服务所必需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需具备的信 息,我们可能无法支持您的撤回需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撤回授权的相关事项,您可以拨打客 服热线 400-600-8639 进行咨询。但请您理解,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 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信息。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 会影响我们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信息处理。 (二)您的信息相关权利 1、查询、复制您的信息 a.您可在提前收款页面查看您的额度、融资金额,并可以查阅您的还款/偿还记录、历史借 款/支用信息。前述信息是您在持牌机构留存的且持牌机构通过我们向您展示、以供您查询 的信息。 b.您可通过提前收款的信息入口查阅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为了信息安全及保护隐私,您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会进行脱敏展示;您还可通过提前收 款服务协议入口查阅您已签署的协议。 c.如您需要复制信息,您可以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400-600-8639 联系我们并提供您的 有效电子邮箱,通过身份验证后我们会将您申请的文本发送至您预留的邮箱。 18 2、修改您的信息 提示您注意,出于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您可能无法自主修改申 请时提交的信息。如您发现您的信息确实有误,您可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400-600-8639 联系我们,并通过线下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及证明您身份的资料。 3、手机号更换 如果您的联系手机号发生变更,您可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400-600-8639 联系我们,进 行手机号的更换流程。 4、关闭提前收款服务 您可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400-600-8639 联系我们关闭提前收款服务。关闭提前收款 后,将无法继续使用额度(如有);若需再次开启提前收款服务,您仍需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我们及持牌机构会进行重新评估。 5、注销提前收款账户 在您结清提前收款项下应付款项且恢复提前收款额度的前提下,您可以通过拨打我们的客 服热线 400-600-8639 申请账户注销。在您注销提前收款账户前,我们将验证您的身份、 安全状态、设备信息等。您知悉并理解,注销账户的行为是不可逆的行为,当您注销账号 后,我们将删除有关您的相关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删除您的信息 如您发现我们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未依法征得您的同意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违反了与您的约定,您可通过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 400-678-5858 联系我们为您处理。 7、意见反馈和投诉举报 除上述外,如果您或其他有权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信息权利的行使,有任何主张、要 求或者疑问,或者您认为您或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信息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侵 害信息权利的线索,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 400-678-6868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审核 所涉问题(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在响应您上述要求前,我们需要先验证您的身份和凭证资 料),并在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您理解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19 (5)涉及商业秘密的; (6)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停止运营并向您告知 如我们停止运营,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 的形式通知您,并对所持有的您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保存 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为实现您的授权目的所需的期间内保存您的信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或者您另行同意的情况除外。 九、适用及更新 1、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会适时对本授权书进行修订,这些修订构成本授权书的 一部分并具有等同于本授权书的效力,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依据当前生效的 本授权书所应享受的权利。 2、本授权书更新后,我们会在提前收款发出更新版本,并在更新后的条款生效前通过产 品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提醒您更新的内容,以便您及时了解本授权书的最新版,经修订 的内容生效时间以通知载明日期为准。 十、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出具日起,至您与我们之间的业务全部终止之日止,若您 与我们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我们有权按照本授权书约定查询、使用您的相关必要信息。 十一、联系我们 提前收款由深圳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作为运营方,联合持牌机构提供,关于您另行签署的 持牌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可在提前收款服务协议入口查看。如果您对我们的信息保护或 本授权书的内容有投诉、意见、建议或疑问,您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400-678-6868 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在验证您的身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您 的疑问、投诉与举报。 深圳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 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根据系统反写】 特别提醒: 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前述主体以下合称“贷款人”) 将为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信贷授信服务,借款人可在提前收款开通后通过 查询“贷款人详情”了解当前为借款人提供服务的贷款人信息。为了保障借款人 的合法权益,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于重要条款,尤其是限制或 者免除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在本合同中将以加黑加粗字体显示,以便借款人充分 理解。 一旦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于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形,下同)或经营者(适 用于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的情形,下同)点击同意、确认或其他类似 方式确认同意本合同,即视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附件),并对 本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 (包括附件)约束。 本合同由本《授信合同》正文、附件以及通过业务平台不时发布的与贷款人 提供的贷款服务相关的规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页面、账单、指引、说明和 介绍,以下统称“规则文件”)等共同组成,共同构成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就贷 款服务的完整的合同。就单笔具体借款业务而言,若规则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 致,应以规则文件为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可能会根据业务实际 情况不时修改规则文件,请借款人及时关注和了解;若借款人不接受修改后的规 则文件,则请借款人停止使用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若借款人继续使用贷款人 提供的贷款服务,则视为借款人已接受变更后的规则文件。借款人已知晓任何欺 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借款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 署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为了确保及时、便捷、高效和持续的服务体验,本合同中深圳市中融小额贷 21 款有限公司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将共同或者由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独 为借款人提供信贷授信服务。请借款人理解并同意,为了及时给借款人提供经营 资金支持,为借款人提供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发生变更,在不影响借款人的 服务体验的情况下,借款人认可一旦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缔约方确认本合同 或借款人在机构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服务的,即视为借款人与新的 合作金融机构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愿意共同接受本合同约束。 如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借款人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人同意 合作金融机构自推荐之日起与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同等的处理借 款人信息的权利,具体规则详见借款人在相关页面确认/同意的授权文件(具体 名称以页面展示为准),合作金融机构有权在授权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授权文件 的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本授权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自借款人同意、 确认或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本合同时生效。 贷款人和借款人在本合同下文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基本信息 贷款人(如上) 借款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适用于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形)/经营者(适用于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的情形): 贷款人及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就本合同的具体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 均同意信守。借款人对具体条款及基本条款已充分知晓并完全理解。 第二条 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2.1 业务平台: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授信申请、查看和使用授信额度、进行还 款等操作的金融服务平台,即“提前收款”平台。 2.2 提前收款:指由智领星辰作为运营方,联合授信机构/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 22 的金融服务,成功申请并开通前述服务后,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向借款 人提供信用贷款,前述贷款资金将由贷款人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众易宝或银 行定向发放至借款人的指定账户。借款人同意,在确保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的前 提下,具体品牌名称、营销名称可能因业务需要而被调整。 2.3 授信额度:是指贷款人基于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并参考借款人在凯奇电商 平台上的已发货/已确认收货未结算订单货款金额(具体发货、结算的认定标准 以前述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规则为准)而授予借款人的信用额度(贷款最高限额), 借款人获得的额度并非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信用 状况下降、经营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况的,贷 款人有权调整借款人的额度、冻结借款人的额度、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 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授信额度及动态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业务平台页 面展示为准。借款人可在有效期内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申请使用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服务。 2.4 应还款额:指借款人累计已逾期和在还款日应当偿还的本金、相应息费等金 额总和。 2.5 应付款项:指借款人尚未偿还的所有本金、累计已产生且未偿还的利息、逾 期费用及其他因本贷款产生或与本贷款有关的款项,如贷款人为借款人垫付的费 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 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费用、执行费用、 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 2.6 还款日:指每笔贷款的还款日期,借款人应在该日前(含)归还应还款额。 2.7 指定账户:指借款人申请、使用、终止提前收款服务所必需的借款人账户, 由提前收款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众易宝为借款人开立。详见提前收款页面展示。 2.8 逾期: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 应付款项。 2.9 凯奇电商平台:指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等服务,供交 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 台,包含域名是“jinritemai.com”的网站或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增删的在各 种互联网终端设备上展现的各种应用形式。 23 2.10 易票联:深圳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为业务平台运营方。 2.11 合众易宝: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为贷款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2.12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2.13 年、月、日:除非在本合同文义中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年”“月”“日” 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申请 3.1 借款人知悉贷款人可通过人脸验证、银行卡鉴权、电话身份核验、密码验证、 手机 OTP 验证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识别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 以实现企业身份验证。借款人特此确认,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在业务平台 或通过其他方式与贷款人进行的交易均为借款人所为的交易,应由借款人承担相 应的交易法律后果。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确认的业务申请、结算交易、 额度使用、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其他电子交易凭证均视为该等交易 的有效凭证。 3.2 借款人通过业务平台向贷款人申请授信,贷款人有权自主审核并决定是否同 意。借款人所获得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等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 3.3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循环额度”,即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使用 贷款额度并偿还后可自动恢复并重复使用的额度。 3.4 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在申请授信额度时需符合下列条件: 3.4.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有效成立或生效; 3.4.2 借款人在申请时,持续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未出现违反本合同中关于承 诺与保证的情形; 3.4.3 借款人提供了准确、真实、有效的主体信息、经营信息、账户信息等贷款 人要求的文件资料给贷款人,且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已销户等无法正常使用的 情形。 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调整上述申请条件,且满足上述申请条件并不代表贷款 人必然审核通过该授信申请。 3.5 授信机构/贷款人服务规则: 24 3.5.1 借款人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本合同,则意味着借款人授权深圳市中融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融小贷”)可根据业务安排、合作金融机 构的要求及相关标准,自主为借款人选择若干合作金融机构(如根据业务需要确 定机构类型、机构地域等),并向其提供借款人的必要信息;本合同生效即意味 着借款人愿意向相关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授信审 查,为借款人提供信贷服务。 3.5.2 借款人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本合同,将视为借款人同意统一或分批地 向不同合作金融机构发出要约,并经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本合同约定 在借款人与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生效。 3.5.3 在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作金融机构可能会委托深圳中融小贷 行使其与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便于统筹安排借款人的提前 收款服务。 3.6 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将可能由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可通过业务平台服 务页面查看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借款人的授信额度类型、使用期限、使用场景、使 用条件等可能因产品功能不同或贷款人不同等因素而产生变化,例如,一般情况下 授信额度可以在大部分场景循环使用,但部分情况(如开展营销活动等)下您获得 的额度仅能在特定场景或较短时间内使用甚至无法循环;此外,不同额度的使用顺 序及还款入账顺序可能不同(如按照订单结算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应还款额冲抵 等),为了借款人的资金周转实现,请借款人通过业务平台页面密切关注相关额度 规则。授信额度内,具体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金额、还款方式等,借款人可通过 业务平台服务页面查询。 3.7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借款人成功申请到额度之日起的三年。期限届满后, 如借款人继续使用提前收款服务,则贷款人有权自行结合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信息 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自行决定将额度有效期进行顺延三年,可顺延次数 不限。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授信额度使用等相关具体事项以借款人与贷款人及贷款人合作金融机构另行签 署的贷款合同等贷款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25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5.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现持有有效营 业执照,并依法拥有资产、经营业务,且已取得从事其现有业务所应取得的所有 政府批准。 5.2 借款人有权订立本合同,有权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 已有效的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及内部授权程序,以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本合同构成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 求借款人履约或对借款人执行。 5.3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及借款人的资产有约束力 的法律法规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合同、 协议、约定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4 如申请的贷款业务需借款人具备相应身份资质,借款人承诺其合法具备贷款 人所要求的身份资质,且具备充分有效授权提交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信息,并对 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 5.5 借款人未涉及任何清算、解散、合并、分立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 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5.6 借款人已知晓贷款人不向在校学生群体发放贷款,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及法定 代表人/经营者(如适用)非在校学生。借款人已在申请文件中向贷款人如实、 完整地说明了有关信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或对借款人的业务、资产及 运用所做之陈述(如有)全部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 5.7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对贷款资金不得 挪用,不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及其它投资性领域;不用贷款 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 不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不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 贷资金;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不得将贷款用于民间借贷、P2P 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不用贷款从事 26 投机经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国家限制的非法活动。假 如借款人违反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8 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借款使用情况、借款偿还情 况进行监督。 5.9 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贷款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服 务机构直接或间接,就该违约事件通过当面拜访、短信、电话、邮寄等合法形式 提醒借款人或者督促借款人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并且同意贷款人向该第三方 披露此违约事件。另外,借款人同意,假如借款人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 偿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则贷款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通过电话、信 函、当面拜访、网络等合法方式,如借款人的关联人(如有)同意的,贷款人可 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人向借款人代为转告逾期催收相关事宜。借款人的关联人同 意代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贷款人可向借款人的关联人告知借款人的逾期金额,用 于代为偿还借款人的债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10 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借款人变更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者发 生了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况时,借款人均须及时 通过业务平台或贷款人网站(或 APP、微信公众号)或客服电话提交相关资料通 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 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 下的部分或全部借款。 5.11 借款人为企业时,借款人确保其法定代表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署《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作为保证人为授信额度项下所有单笔授信向贷款人承担 个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借款人承诺,如授信额度期限内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发生 变更,借款人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贷款人并通过业务平台办理法定代 表人变更流程,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视 贷款人要求在变更流程中或新增单笔授信时签署)。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贷款人有权独立对作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风险评估及判断,并视风险评 估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授信额度、停止贷款额度的支用、要求借款人追加 其他担保等贷款人认为适宜的措施。 27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6.1.1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息费的; 6.1.2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人审核借款人信用和 还款能力的; 6.1.3 借款人存在可能无法正常还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无法 联系、注销业务平台账号、账户冻结、拒绝承认应还款额等)且不及时进行补救 的; 6.1.4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承诺或保证的。 6.2 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6.2.1 贷款人视情况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 括不限于全部本息、逾期费用及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无论债务是否到期; 6.2.2 发生逾期情况时,贷款人有权根据 5.2 条约定收取逾期费用,并从借款人 的还款账户中持续进行自动扣款,直至清偿为止; 6.2.3 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 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 拍卖费用、催收费用、差旅费用等; 6.2.4 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有权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借款 人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逾期费用和贷款本息,并以合法手段追偿 应付款项; 6.2.5 立即终止本合同。 6.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有责任对 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借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本合同 项下的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违约,贷 28 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若贷款人服务系统或者业务平台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 常运作,致使贷款人无法向借款人提供服务的,贷款人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 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7.2.1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7.2.2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贷款人服务运行系统或业务平台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7.2.3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7.2.4 借款人操作不当或通过非贷款人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业务平台服务的; 7.2.5 其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的故障。 7.3 借款人理解本合同所涉服务有赖于业务平台系统及贷款人服务系统的准确 运行及操作。若出现业务平台系统或贷款人服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 了展示延误、错误或借款人不当获利等情形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自行或通 过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八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8.1 合同变更 为了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贷款人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优化或修改 本合同条款,但相关修改不会加重借款人的责任或限制借款人的权利。一旦合同 条款变更,贷款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业务 平台公告/消息推送等方式)通知借款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 经修订的内容将在通知后生效。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通知 送达之日起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如有)并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若 借款人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视为借款人接受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尽管 有前述约定,借款人亦可通过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8.2 合同终止 除贷款人许可之外,在未结清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或借款人存在尚未被解冻的 授信额度时,借款人无法终止本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贷款人可能会终止 29 为借款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如有): 8.2.1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业务平台及申请贷款; 8.2.2 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 秽物品、其他监管机构、司法机构、贷款人认为不得使用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物 品等; 8.2.3 利用贷款人提供的服务套现; 8.2.4 从事可能侵害贷款人服务系统之行为; 8.2.5 合众易宝部分或全部终止为借款人提供服务; 8.2.6 您的使用资格、条件不再满足贷款人授信/放款要求的。 8.3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8.3.1 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额外负债或影响信用,在贷款人书面同意 前,借款人无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3.2 贷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或债权收益 权转让予第三人,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的同意。若贷款人转让其债权或债权收益 权的,贷款人将自行或者授权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人将贷款债权或债权收益 权转让交易通知借款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业务平台消息推送 等方式。前述通知一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为处理前述与借款人相关的业 务或争议,履行前述合同义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的必要信息(身份信 息、联系信息、贷款及逾期信息)提供给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人。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贷款人、贷款人委托的合作机构将根据借款人按照本合同提供的通讯方式如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借款人发出与借款及还款计划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9.2 借款人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按照贷款人已获知 的借款人地址如营业执照地址或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地址向借 款人送达法律文书。 9.3 通知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发出的,以特快专递发出后 5 个自然日或挂号信回 执所示日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业务平台消息推送等方式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业务平台消息推送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30 9.4 借款人亦可通过登录业务平台或网络数据页面自行查询与授信额度申请、使 用及还款相关的通知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0.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 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述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住所地; (2)被告住所地; (3)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4)本合同履行地(即贷款人所在地,含各办公场所)。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起诉讼的,双方均同意通过网上/线上 开庭的方式参与诉讼。 10.3 借款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贷款本息在 5 万元以下、受诉法院为繁简分 流改革试点法院的,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借款发生逾 期等违约情形后,贷款本息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 改革试点法院的,贷款人及借款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10.4 若争议正在解决过程之中,除存在争议的条款和事项之外,合同双方应继 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5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的,借款人与债权或债权收益 权受让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借款人同意由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如借款人遇到本合同项下的相关问题或有任何咨询、投诉,可致电业务平 台首页公示的客服电话。 11.2 本合同可能会调用借款人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借款人确认,由于数 据传输等技术原因,电子签章的生成时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延时,如借款人电子签 31 章生成时间与借款人确认本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系统记录借款人确认本合 同的时间为准。 11.3 本合同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等有效复本的效力与本合同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年【】月【】日 店铺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贵方的合法权益,请在同意签署本《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以下简称“授 权书”)前,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授权书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减轻深圳市中融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责任,或限制贵方权利的条款,其中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条款将以加黑加粗形式 提示贵方。 贵方的同意签署行为即视为贵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条款的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 贵方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束。贵方经营者(使用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 商家的情形,下同)/法定代表人(使用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形,下同)点击同意、确认或其 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的时间为本授权书的生效时间。 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融小贷”): 因本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商家,下同)通过提前收款产品向深圳中融小贷 申请贷款用于本经营主体的经营,深圳中融小贷需对本经营主体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 授信审查、贷中贷后管理,本经营主体就查询、收集、使用本经营主体的相关必要主体信息, 向深圳中融小贷作出以下授权: 一、信息收集 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代表所经营的主体同意并授权深圳中融小贷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本经 营主体以下信息: 1.深圳中融小贷通过本经营主体入驻的深圳中融小贷关联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获取本 经营主体的经营信息,包括: 本经营主体在前述电子商务平台的账号信息(店铺 ID、账号状态信息、账号权限信息)、 工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信息、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32 号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地域)、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信息、经 营类目、分店情况、品牌代理)、入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创建时间、商户提交审核 时间、商户审核失败次数、连续交易天数)、负责人(含操作者)联系信息、营业状态、 交易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单时间、订单数量、订单金额、待结算订单总金额、退货 订单信息)、订单物流信息、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牌、种类)、直播数据(包括 但不限于直播时长、开播次数以及其他直播带货相关信息)、风险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平 台惩奖情况、异常订单)、评论信息等经营相关信息以及去标识化的统计数据指标等信息。 本经营主体确保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并且确认在提交本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经 营者、负责人、操作者等个人信息前,已获得其充分有效授权。 2.深圳中融小贷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司法 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合法留存企业信息的数据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服务机构及信息验证服 务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公安、社保、物流、民政、税务、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发票 平台、电信运营商类机构),向深圳中融小贷关联方,向深圳中融小贷合作伙伴(如深圳中 融小贷合作的支付机构),查询、打印、收集本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包括本经营主体的工商 信息、登记/备案信息、关联方信息、高管信息、投融资信息、联系信息、资产/财产信息、 经营信息、税务信息、知识产权信息、诉讼及仲裁信息、执行信息、处罚信息、舆情信息、 信用信息、履约信息及其他与贷款风险评估和审查相关的信息)。 二、信息使用 本经营主体同意并授权深圳中融小贷基于以下目的并通过以下方式使用本经营主体的信息: 1.为对本经营主体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将本经营主体工商信息提交至合法 留存上述信息的机构进行查询、验证。 2.为对本经营主体进行贷中管理、风险评估,以随时获取经营性贷款期间内,因本经营主体 经营状况变动导致的本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变更情况。 3.为处理贷款逾期、欺诈等违约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深圳中融小贷有权自行或委托合 作机构(如合作催收公司、合作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通过本经营主体的工商信息、住所、 联系信息以合法方式催收逾期款项,并追究本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深圳中融小贷有权将必要 的本经营主体的工商信息、住所、联系信息、贷款及逾期信息等必要信息提供给前述合作机 构。 4.为更好的服务和本经营主体沟通,通过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 33 经营主体发送相关服务信息、向本经营主体预留的联系信息发送深圳中融小贷及关联方有关 优惠及推荐产品信息,以提供服务通知、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电子信息或广告等。 5.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等有权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而向该等机构提 供信息。 6.为预防或阻止违法、违规的活动,如识别、打击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 7.经本经营主体明确同意的其他用途。 三、信息共享 在以下情况下深圳中融小贷可将本经营主体的信息与合作机构共享: 1.事先获得本经营主体的明确同意或授权。 2.基于本授权书约定的目的必须,深圳中融小贷可能向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约定的相关机 构、合作伙伴提供本经营主体的工商信息,供前述机构完成查询、验证,以供深圳中融小贷 对本经营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深圳中融小贷向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相关合作机构提供本经营主体的工商信息、 住所、联系信息、贷款及逾期信息等必要信息,以进行逾期款项催收、处理欺诈等违法违规 行为。 4.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本经营主体的信息,才能处理与本经营主体相关的争议,维护本经 营主体和/或深圳中融小贷合法权益的,例如处理投诉、诉讼等。 5.本经营主体理解并同意,在下列情形中,深圳中融小贷有权向其他相关方共享、提供、公 开披露本经营主体的信息、资料而无需取得本经营主体另行授权: 1)与深圳中融小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本经营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6)深圳中融小贷从不具有保密义务的信息来源获知本经营主体信息的;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获知本经营主体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 渠道。 四、信息保存 34 本经营主体同意并授权深圳中融小贷在为实现本经营主体授权目的所需的期间内保存本经 营主体的信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者本经营主体另行同意的除外。 五、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出具日起,至本经营主体在深圳中融小贷的所有授权业务 终止之日止,但本经营主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深圳中融小贷有借款额度但无借款余额情 况下,与深圳中融小贷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深圳中融小贷仍有权按照本授权书约定查询、 使用本经营主体的相关必要信息。若本经营主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向深圳中融小贷所申请 业务未获批准或终止,本经营主体同意深圳中融小贷继续保存本授权书和本经营主体相应 信息。 六、本经营主体声明: 1.本授权书是本经营主体向深圳中融小贷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本授权书系在 线签署的,本经营主体知悉并确认本授权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自本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 人或经营者点击确认或其他类似形式表达确认之日起生效,本经营主体不会因此否认本授 权书的法律效力。 2.若本经营主体与深圳中融小贷发生任何争议,本经营主体同意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的,本经营主体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本授权书签订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管辖。本授权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3.本经营主体已知悉并同意上述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授权书由本经营主体授权本经 营主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点击同意、确认或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后即生效,为本经营主 体真实意思表达。本经营主体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