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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防护口罩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及违规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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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防护口罩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及违规处理细则

2022-11-03 13:27:27电商运营团队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依据《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则》对普通防护口罩进行抽检,以及商家出现《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中规定的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不合格 、危及消费者权益等情形),平台要求商家出具普通防护口罩质检报告等场景。
针对商家明示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照明示标准执行。商家明示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平台标准执行。
普通防护口罩泛指:在抖音平台销售的一般防护一次性口罩、纱布口罩、时尚口罩等一般性防护口罩。
本文件适用于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群用于阻隔飞沫、花粉、细菌颗粒物和阻隔鼻腔或口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
本文件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不适用于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
二、检测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2428-1998           成年人头面部尺寸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2903-2008         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T 26160-2010         中国未成年人头面部尺寸
GB/T 29865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小面积法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T/CTCA 7-2019             普通防护口罩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三、检验方
除产品标识、外观、鼻夹长度项目外,其它项目要求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
四、检测标准
4.1 基本要求
4.1.1 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罩住口、鼻,应有良好的面部贴合性,无异味。
4.1.2 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不应含有致癌、致过敏、致皮肤刺激等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物质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4.1.3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儿童用口罩不应存在外露金属物。
4.1.4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较小。儿童用口罩宜采用耳挂式口罩带,不应有可拆卸小部件,口罩带不应有自由端。
4.1.5 配有鼻夹的口罩,其鼻夹应采用可塑性材质。
4.2 外观及内在质量要求
外观及内在质量要求见表1。
表1 外观及内在质量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检测不合规处理措施
成人用口罩
儿童用口罩
1
鼻夹长度a/cm
8.0
5.5
商品品质不合格,未危害人身安全
首次违规累计积分B2分,两次及以上违规累计积分B4分。
2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断裂强力/N
10
3
细菌过滤效率/%
95
商品品质不合格,危害人身安全
不合格项目涉及危害人身安全 :
情节一般,累计违规积分B8分,除节点扣除的违约金外,额外扣除违约金15000元;
情节严重,累计违规积分B12分。
4
颗粒物过滤效率(非油性)/%
80
5
通气阻力/Pa
80
50
商品品质不合格,未危害人身安全
首次违规累计积分B2分,两次及以上违规累计积分B4分。
6
耐干摩擦染色牢度b/级
3
4
7
pH值
/
4.0~8.5
8
甲醛含量/(mg/kg)
20
商品品质不合格,危害人身安全
不合格项目涉及危害人身安全 :
情节一般,累计违规积分B8分,除节点扣除的违约金外,额外扣除违约金15000元;
情节严重,累计违规积分B12分。
9
环氧乙烷残留量c/(μg/g)
10
10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d/(mg/kg)
/
禁用
11
微生物指标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e
/
不得检出
真菌菌落总数/(CFU/g)
100
细菌菌落总数/(CFU/g)
200
12
口罩下方视野f
35°
商品品质不合格,未危害人身安全
首次违规累计积分B2分,两次及以上违规累计积分B4分。
13
外观
/
口罩外观应整洁、形状完好,表面不得有破损、污渍。
备注
a仅考核有鼻夹的口罩;
b仅考核染色的口罩;
c仅考核经环氧乙烷处理的口罩;
d仅考核染色和印花部位,致癌芳香胺清单见GB 18401-2010 附录C,限量值为≤20mg/kg。
e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接菌。
f仅考核非平面口罩。
g时尚口罩不适用于环氧乙烷残留量、细菌过滤效率、颗粒过滤效率、通气阻力项目。

4.3 产品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要求见表2。
表2 产品标识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名称
要求
检测不合规处理措施
1
产品标识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至少应标明: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类别和规格;
c) 执行标准编号;
d)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f) 若经环氧乙烷处理需注明;
g) 产品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口罩贴肤层说明、建议使用时长等。
相关商品予以封禁。
情节一般*:每出现一次违规,累计违规积分A2分。
情节严重*:每出现一次违规,累计违规积分B4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累计违规积分B12分,扣除违规所得货款。
注:
商品标签标识“情节一般”是指商品有标明商品信息的中文标识标签,但标注内容的信息有缺失或标注不符合相关标准。
商品标签标识“情节严重”是指商品无中文标明的商品信息,或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商品标签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商品标明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识标注标准,导致平台产生重大损失。
五、检测方法
5.1 外观
取10个样品进行试验,采用目测法检查,日光灯照度不低于400lx。
5.2 鼻夹长度
取3个样品进行试验,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精度0.1cm。
5.3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断裂强力
按YY 0469-2011中5.4规定执行。
5.4 细菌过滤效率
按照YY 0469-2011中5.6.1规定执行。
5.5 颗粒物过滤效率
按照YY 0469-2011中5.6.2规定执行。
5.6 通气阻力
按T/CTCA 7-2019中6.6规定执行。
5.7 耐干摩擦染色牢度
按照GB/T 29865执行,取口罩染色部位测试。
5.8 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GB/T 14233.1-2008中第9章规定执行。
5.9 甲醛含量
按GB/T2912.1执行,在口罩罩体上取样进行测试,如有染色应包含染色部位。
5.10 pH值
按GB/T7573规定执行,取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试样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裁取
5.1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GB/T 17592规定执行。
5.12 微生物指标
按照GB15979-2002中附录B的方法进行试验。
5.13 口罩下方视野
按GB 2890-2009中6.8规定执行。
六、判定原则
6.1 适用范围
商品品质外观及内在质量要求检测结果,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判定。
6.2 判定总则
6.2.1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6.2.2 如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的检验标准、检测方法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或平台对质检报告的真实性无法验证的, 平台有权要求商家选择平台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机构重新检测。
6.2.3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2.4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2.5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6.3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6.3.1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所有试样符合4.2第13条要求,满足4.1第13条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6.3.2 内在质量判定
内在质量满足4.2第1至第12条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6.3.3 结果判定
外观及内在质量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4 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6.4.1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6.4.2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七、违规处理
平台针对抽检不合格的项目将按照《商家违规行为管理总则》对应违规场景进行处罚:
  • 若涉及内在质量检测项目不合格,将按照“商品感官/物理/化学/安全等项目不合格”对商家进行处理,详见4.2;
  •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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